第十一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一)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二)买卖合同是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三)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与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卖方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二)买方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按约定接受标的物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142-148)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卖方负担;交付后由买方负担
2、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卖方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负担
4、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5、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6、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利益承受利益承受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所生的孳息的归属
孳息一般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16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四、特种买卖(一)分期付款买卖法167: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买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
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