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 年 1 月 17 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继 1996 年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之后,我国于 2001 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1 年 12 月 31 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城乡住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现将普查的主要数据[注一]公布如下: 一、单位总体状况2001 年末,我国共有法人单位[注二]510.7 万个,比 1996 年增加 55.2 万个,增长 12.1%。其中,企业法人 302.6 万个,占 59.2%;机关、事业法人 102.6 万个,占 20.1%;社会团体法人 10.6 万个,占 2.1%;居(村)委会 79.2 万个,占 15.6%;其他法人 15.7 万个,占 3%。2001 年末,我国共有产业活动单位[注三]708.8 万个,比 1996 年增加 73.6 万个,增长 11.6%。表 1 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单 位 数(万个)比 重(%)一、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居(村)委会其他法人二、产业活动单位图 1 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情况从地区分布情况看,全国半数以上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集中于东部地区,单位拥有量自东向西呈递减趋势[注四]。2001 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 286.1 万个,占全国的 56%;中部地区 133.7 万个,占 26.2%;西部地区 90.9 万个,占17.8%。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 369 万个,占全国的 52%;中部地区 202.6 万个,占 28.6%;西部地区 137.2 万个,占19.4%。表 2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情况法人单位(万个)比重(%)产业活动单位(万个)比重(%)全 国东 部中 部西 部图 2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看,2001 年末,拥有法人单位数名列全国前 10 位的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上海、北京、河北、辽宁,占全国的 58.4%。拥有产业活动单位数名列全国前 10 位的依次是: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四川、上海、河北、湖南、安徽,占全国的 55.1%。表 3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布情况法人单位(万个)产业活动单位(万个)全 国北 京天 津河 北山 西内蒙古辽 宁吉 林黑龙江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 海江 苏浙 江安 徽福 建江 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