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A90备案号:XXXXX-XXXX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
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 11 部分:医院 2009-5-6 发布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 1 部分:展览会场馆;——第 2 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 3 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 4 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 5 部分:电力系统;——第 6 部分:学校、幼儿园——第 7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8 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 9 部分:零售商业——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 DB 31/329 的第 11 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 3
3 表 1 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 和 4
6 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 2009 年 3 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1 部分:医院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