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1
凡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按本《标准》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全部资料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按本《标准》要求,及时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检查
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征求同级卫生、环保部门同意后,发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类别1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2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3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三类) 4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四类)三、申报资料1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2
医疗机构自查报告;3
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14
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
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5
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6
有关规章制度;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8
当地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分别发放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复印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复印件
四、许可条件(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 1.放射性药品使用范围 使用体外诊断用各种含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
人员(1)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经核医学专业培训半年以上,并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核医学(放免)专业培训,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3)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仪器与设备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