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书 P6)1、 间接调整→冲突法律规范(是指明确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何国法律)2、 直接调整:①统一实体法规则→表现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多国共有的实体法;② 直接适用的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法院无须援引冲突法律规范而径直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的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法律法律规范
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消极冲突及其解决(书 P86)1、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国籍
3、解决:(1)对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内外籍冲突:内国国籍优先
2)数个外籍冲突:①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②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准;③以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为准
(2)对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①当事人的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②如无住所时,则以其居所地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③如无居所时,则以法院地法为其本国法
三、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1、《涉外》T14: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常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2、我国《民通意见》第 185 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常常居住地为准
”(以登记地主义为主
如:《民通》T4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四、法律冲突的类型(会推断)书 P64 1、公法冲突、私法冲突 2、积极的法律冲突、消极的法律冲突、无法律冲突 3、空间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