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学校大型活动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各类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 号)、《山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举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对师生在校外举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参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审批备案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类型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场地,面向师生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庆典活动、体育比赛、各种专题报告会、各种社会性考试、人才招聘会等群体性活动,以及学校师生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的群体性活动属于大型活动: (一)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 300 人以上的活动; (二)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活动; (三)集体外出人员在 30 人以上的活动; (四)外来机动车进校在 30 辆以上的活动;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严格管理的群体性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学校党委负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校内有关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办公室和安全处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校内有关部门按照学校确定的工作职责,对大型活动有关安全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并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主要责任,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