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事故与责任人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 责任事故分级与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事故局限于 轻微和一般教学责任事故,重大以上事故的认定处理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轻微事故 1 、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2 、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3 、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教师在上课时,携带通讯工具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酒后上课 4 、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 5 、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6 、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造成较大影响; 6 、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请家长、取物品或做别的事情,无故不接受、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学、教研等方面的工作; 7 、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 (1 )教学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教学考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