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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税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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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县级及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请、审核确认、备案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所列的宁夏地区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宁夏地区项目)。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为未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但在宁夏地区具有比较优势、需要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产业。 第二章 纳税人第一年申请优惠的审核确认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申请前,需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界定并出具审核界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证明文件。纳税人可依据该证明文件,按15%优惠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纳税人未取得该证明文件前,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主管税务机关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存在异议,可将该证明文件报自治区级税务机关,由自治区级税务机关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重新进行界定,并将界定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第一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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