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异常、未遂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异常、未遂管理
2 总则 2
1 本规定对电力生产中出现的不安全现象,虽未构成事故或一、二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应定为异常或未遂进行统计考核
2 本规定在执行中,若有不完善之处,请各有关部门予以反馈,便于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3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部颁规程、省公司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3 异常的确定 3
1 电气设备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 3
1 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12 小时而未达24 小时; 3
2 直流系统接地,持续时间在4 小时以上,8 小时以内; 3
3 电气“五防”装置故障,经批准退出运行7 天以内; 3
4 电气设备接头发热超过80℃或设备严重超载运行; 3
5 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源超过试验标准10%以上而未造成绝缘击穿者; 3
6 主变压器冷却装置故障但未影响出力者; 3
7 紧急缺陷未立即处理,重大缺陷30 天内未处理
2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 3
1 电气设备计算机监控装置插件损坏,不能正常工作; 3
2 备用电源自投装置不能正常投入
3 紧急缺陷未立即处理,重大缺陷30 天内未处理
3 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 3
1 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在36 h 以内者,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在2 h 以内者; 3
2 远动装置连续故障停止运行时间48 h 之内,无人值班变电站72 h 之内; 3
3 载波、微波等通信设备故障,停用时间在6 小时以内; 3
4 交换机故障全停15 min 以内; 3
5 调度总机故障停10 min 以内
4 电力线路发生以下情况: 3
1 35k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