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异常、未遂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异常、未遂管理。 2 总则 2.1 本规定对电力生产中出现的不安全现象,虽未构成事故或一、二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应定为异常或未遂进行统计考核。 2.2 本规定在执行中,若有不完善之处,请各有关部门予以反馈,便于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2.3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部颁规程、省公司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3 异常的确定 3.1 电气设备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 3.1.1 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12 小时而未达24 小时; 3.1.2 直流系统接地,持续时间在4 小时以上,8 小时以内; 3.1.3 电气“五防”装置故障,经批准退出运行7 天以内; 3.1.4 电气设备接头发热超过80℃或设备严重超载运行; 3.1.5 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源超过试验标准10%以上而未造成绝缘击穿者; 3.1.6 主变压器冷却装置故障但未影响出力者; 3.1.7 紧急缺陷未立即处理,重大缺陷30 天内未处理。 3.2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 3.2.1 电气设备计算机监控装置插件损坏,不能正常工作; 3.2.2 备用电源自投装置不能正常投入。 3.2.3 紧急缺陷未立即处理,重大缺陷30 天内未处理。 3.3 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 3.3.1 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在36 h 以内者,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在2 h 以内者; 3.3.2 远动装置连续故障停止运行时间48 h 之内,无人值班变电站72 h 之内; 3.3.3 载波、微波等通信设备故障,停用时间在6 小时以内; 3.3.4 交换机故障全停15 min 以内; 3.3.5 调度总机故障停10 min 以内。 3.4 电力线路发生以下情况: 3.4.1 35kV 及以下线路单相接地运行,2 小时内未消除; 3.4.2 线路无名称、杆号或错误或模糊不清; 3.4.3 发现紧急缺陷未立即处理。 3.5 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者: 3.5.1 生产设备、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及调试设备等损坏,经济损失达0· 5 万元——2 万元以内; 3.5.2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客户电器设备等的损失,经济损失达到0.5 万元——2 万元以内; 3.5.3 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0.2 万元——2万元以内; 3.5.4 公司属所辖区域内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0.1--1 万元以内。 3.6 其他输、变、供、配电设备的非正常运行未构成二类及以上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