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10年版) 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 7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 7 号 )和《安徽省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卫药发〔 200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三)采购主体: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配送形式: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企业的药品购销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实施基层 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 2 (五)采购配送周期:暂定为12 个月。如需调整采购配送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工作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机构(简称市、县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加本次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药招办负责解释。 二、招标采购药品 (一)招标药品目录 1、招标药品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2、招标药品目录,按药品通用名和剂型制定和发布。通用名和剂型对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