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公民献血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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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公民献血及用血管理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 43号 《安顺市公民献血及用血管理办法》经 2009年 11月 2日市人民政府第 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
市长:罗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安顺市公民献血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贵州省献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活动和献血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公民个人献血与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献血用血办法
实行无偿献血与免费用血相对应和用血互助金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用血计划,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民献血工作委员会或公民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献血工作
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民献血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工作的日常事务,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献血量与用血量的平衡,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提出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