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页共6 页 附件1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销售者、维修者、生产者责任与义务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销 售 者 , 修 理 者 , 生 产 者 承 担 的 部 分 商 品 的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 以 .下 称 为 三 包 ) 的责 任 和 义 务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 二条 本规定所称 部 分 商 品 , 系指《 实施三 包 的 部 分 商 品 目录》 以 下 简称 目录) 中 所列产 品 。目录由国 务 院产 品 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商 业主管部 门、工业主管部 门共 同制定和 调整, 由国 务 院产 品 质 量 监督部 门发布。 第 三 条 列入目录的 产 品 实行谁经销 谁负三 包 原则。销 售 者 与生 产 者 、销 售 者 与修 理 者 之间订立的 合 同, 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 包 责 任 和 义 务 。 第 四条 目录中 规定的 指标是履行三 包 规定的 最基本要求。国 家鼓励销 售 者 和 生 产 者 制定严于本规定的 三 包 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 品 的 三 包 责 任 和 销 售 者 、生 产 者 向消 费 者 承 诺的 高于列入目录产 品 三 包 的 责 任 。 第 五条 销 售 者 应当履行下 列义 务 : ( 一 ) 不能保 证 实施三 包 规定的 , 不得销 售 目录所列产 品 ; ( 二) 保 持 销 售 产 品 的 质 量 ; ( 三 ) 执 行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度 , 不符 合 法 定标识 要求的 , 一 律 不准 销 售 ; ( 四) 产 品 出 售 时 , 应开 箱 检 验 , 正 确 调试 , 介 绍 使 用 维 护 事 项 、三 包 方 式 及修 理 单 位 , 提 供 有效 发票 和 三 包 凭 证 。 ( 五) 妥 善 处 理 消 费 者 的 投 诉 , 并 提 供 服 务 。 第 六 条 修 理 者 应当履行下 列义 务 : ( 一 ) 承 担 修 理 服 务 业务 ; ( 二) 维 护 销 售 者 、生 产 者 的 信 誉 , 不得使 用 与产 品 技 术 要求不符 的 元 件 和 零 配 件 。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