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 定 式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 TSG R0004-2009) 第 1 号 修 改 单 (对2009 年9 月第1 版的修改) 一、2.1 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 的规定;” (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 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 2.9.1 的各项要求。对 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 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 或者 JB 4732 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 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 Ⅲ 类 压力容器用Ⅳ 级 锻 件,以及不能确 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 疑 的主 要受 压元 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六、3.1 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 本安 全 要求,对于采用国 际 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 国 家 质检总 局 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 本安 全 要求的符合性申 明;” 七、3.2 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 图 上 ,必 须 加盖特 种 设备 (压力容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