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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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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7 页 引言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①所谓增值额是指新增价值额,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的部分,在计算时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由于在理论上,对增值额的理解不同,在实践中,对法定扣除项目不同,因而也就形成了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就是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课税对象计算增值额,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折旧,或者,增值额=消费+净投资+折旧。②这样,就整个社会来看,课税依据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其课税的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相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1 生产型增值税抵扣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这对加强控制固定资产规模,避免给财政宏观财力平衡造成过大压力,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其不可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其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重复课征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际上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大致在 8%~20%左右,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在 23%左右,税负明显过高。而且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资本性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部分税款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最终以折旧形式转移到新创造的货物价值中去,成为该货物销项税额的一个组成部分,形成重复征税。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愈高,重复征税程度愈深,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愈重。举例,企业投资 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成本共计 117万元(=100+100*17%),消费型增值税下 17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成本变成 100万元,使得成本降低了 14.53%(=(117-100)/117*100%),固定资产折旧相应降低了 14.53%,使总费用下降,提高总体利润。 1.2税负不平衡,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承受较高的税负。从实际情况看,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投入的比重较大,按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由于可用于抵扣的进行税额较少,使得这些企业所承受的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这样的税负结构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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