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A/57/10 第四章 对条约的保留 A
大会 1993 年 12 月 9 日第 48/31 号决议批准了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在其议程中列入“与对条约的保留有关的法律与实践”专题的决定
委员会 1994 年第四十六届会议任命阿兰·佩莱先生为这个专题的特别报告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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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1995 年第四十七届会议收到并且讨论了特别报告员的第一次报告
讨论以后,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对这个专题的审议情况归纳出下列结论:专题的标题应为“对条约的保留”;研究结果应该采取保留实践指南的形式;委员会对于这个专题的工作应该采取灵活的方式;委员会的协商一致意见认为不应对 1969 年、1978 年和 1986 年《维也纳公约》的相关条款作出任何改动
1 2 委员会认为,上述结论是大会 1993 年 12 月 9 日第 48/31 号决议和 1994 年 12 月 9日第 49/51 号决议要求进行的初步研究取得的成果
就《实践指南》来说,它将采取对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实践有帮助的附有评注的准则草案的形式,在必要情况下,这些准则将附有示范条款
委员会于 1995 年按照以往的做法,1 3授权特别报告员编写一份关于对条约的保留的详细问题单,以确定国家和国际组织——尤其是多边公约的保存者——的实践和遇到的问题
这份问题单由秘书处寄出
大会 1995 年 12 月 11 日第 50/45号决议注意到委员会的结论,请它按照其报告中所载述的方针继续工作,并请各国对问题单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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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收到了特别报告员关于这个专题的第二次报告
1 5 特别报告员在报告中附载了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对多边规范性条约——包括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的一份决议草案,将其提交大会,要求注意并澄清这个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 6 但是,由于时间不够,委员会未能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