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寺院管理计划安排 一 、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 一 ) 寺 院 内 的 一 切 有 文 物 价 值 的 壁 画 、雕塑、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须制定措施,按国家《文 物 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接受地、县文 物 部门的 监督指导,若发现被盗、被毁或监守自盗者要追究看寺 僧人的 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 二) 寺 院 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寺 院 治安消防小组每周检查一 次水源、电源和各种易燃物 品,各庙殿管护人员在信众朝拜完毕的 当日下午要细致检查殿堂内 的香烛、油灯、线路及寺 区内 的 森林、草原等,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治安、消防小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起记载制度。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 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 寺 院 要以寺 养寺 ,自食其力,勤俭节约原则,自力更生,自已动手创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增加寺 院 收入。寺 院 的 一 切 收入,归寺 院 集体所有 ,寺 院 财务接受僧众监督。 ( 四) 立足本寺 ,发展旅游业,扩大寺 院 知名度。提高服务质量,按时开好殿门,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 服务,礼貌待人,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 声誉。 ( 五 ) 寺 院 境 内 应 保 持 安 全 、庄严肃穆。任何人不得在寺 院 境 内 饮酒、戏闹、吸烟、打架、燃放鞭炮等,未经许可严禁在殿堂内 录像、拍照,严禁神汉、巫婆等人在佛教寺 院内 稿迷信活动。 二 、寺院僧人请假管理制度 为维护寺 院 整体利益,强化寺 院 管理,使寺 院 僧人正常有序的开展佛事活动,特制定如下请假管理制度。 ( 一) 凡在本寺 院 常住的僧人,无论何种原因外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离寺 。 ( 二) 寺 管会主任、副主任由僧人担任的,外出请假须经行政管理所领导或所在县、镇主管领导审批。一般僧人请假三天以内 的由寺 管会主任、副主任或僧管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寺 管会或行政管理所领导审批。活佛请假十天以上的由寺 管会加注意见,报行政管理所或所在县、镇的分管领导审批。凡赴县境 外的僧人不论是公事或私事,都必须征得区、乡主管领导的同意,并在限定的期限内 按时返回。 ( 三) 所有僧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外出时有请假条,返回后及时销假,对随意离寺 或超假者按各寺 制定的实际天数扣除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