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2 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 月1 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 资 产 第五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下同)或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