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公约 第 1 章总则 第 1 条目的 为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开发商、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经营与使用,保证小区物业的保值与升值,并为小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清洁、温馨、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 2 条原则 1
在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小区开发商有权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本公约一经各方签署,其所有条款与规定就对物业公司、开发商、业主及使用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物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公约进行修改,并就本公约未尽事宜,进行更详细的补充
小区业主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权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有权就小区的管理事宜向物管中心提出建议,并监督物管中心的工作
第 3 条用语释义 在本公约中,除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具体所指如下
“本公约”是指《××小区管理公约》,包括所有附属及相关文件
“开发商”是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元”是指有房屋所有权的单元,包括住宅单位、商业单元或其他部分
“业主”是指根据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本小区全部或部分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法人与自然人及开发商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和因单元抵押而依法可处置抵押单元的抵押权人
“使用人”是指业主所购单元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理人或受托人、雇员、访客及经业主允许进入或使用其单元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公共部位”是指小区内不被某一位业主单独享有使用权的地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小区通道、走廊、楼梯通道、梯台、配电房、泵房、各种娱乐场所、绿化区、消防通道、停车场及开发商保留的场所
“公共设备设施”是指小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