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以往的管教工作经验和当前犯人变化的新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狱、劳改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是:健全监管制度,准确地执行刑罚;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破坏活动,维护监管、劳动秩序;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切实管理好生活卫生工作,以保证完成对犯人执行惩罚和改造的任务
第三条管教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
监管、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要密切配合,相辅为用,不可偏废
第四条对犯人的管理教育,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
第五条对犯人的管教工作,应当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禁止体罚虐待,防止麻痹松懈
第六条监狱、劳改队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二章执行刑罚第一节收押第七条监狱收押反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
女犯应当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一律由女干警进行管理教育
劳改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
专门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人,需要送监狱、劳改队执行的,由就近的监狱、劳改队收押改造
监狱、劳改队不得收押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
少年犯应当送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
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的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
第八条收押犯人,应当凭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二份)和《罪犯结案登记表》
没有上述文件的,应当拒绝收押
如果发现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