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管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理顺母子公司管理关系、规范母子公司管理行为、完善母子公司管理体系,保证母公司投资的安全、完整,确保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海南省南海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南海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部(母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子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控制第三条母公司依法负责全资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主导建立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确定子公司章程
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母公司同意
子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等需报母公司审批
第四条母公司建立健全委派董事制度,依法向设有董事会的子公司派出董事,通过董事会行使出资人权利
凡董事参与子公司决策等事项必须事先报母公司同意
委派董事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
对于重大风险事项或重大决策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报母公司
第五条全资子公司的党政领导班子分别由母公司党委或行政班子任免、考核和奖惩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人选,由母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向子公司提名;控股子公司党群领导(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负责人)依照党章和工会法选举产生后,由母公司党委任免
母公司委派、推荐或任命的人员由母公司考核和奖惩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企业集团利益造成损害的,母公司可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层实行三年任期制,任期期满,经考核决定任免、聘任
第六条母公司对子公司总会计师和财务经理实行委派制
委派人员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全资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任免须经母公司同意
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须报母公司备案
第八条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