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8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2年度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商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棉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交易市场关于商品棉交易交割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交易市场从事储备棉交易时,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式按照有关交易办法执行
第二条 交易市场和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标准 第三条 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商品棉交易的结算、履约、质量重量的保证以及交易交割手续费等的扣划
第四条 交易商的保证金分为履约保证金和质量重量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市场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持有的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2 质量重量保证金是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正面标明的货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仓单第一货权人”)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内预存的专门用于通过商品棉交易平台销售的棉花质量重量履约保证的资金
第五条 卖方交易商作为仓单第一货权人,如《仓单》对应的棉花在有效期内仍未出库,且根据交易办法规定交易商需要为尚未出库的已交割棉花提供质量重量履约保证,则交易市场有权从应付卖方交易商货款中暂扣人民币 5万元作为质量重量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余额为负数时,交易市场在办理该交易商的商品棉出库时,有权从其应收货款中扣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以用于有关业务的结算或履约保证
第七条 商品棉撮合交易、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式分别按有关交易交割办法执行
第八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标准等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保证金划转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