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试行) 前 言 为科学评价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等标准规定,制定《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共4 章 28 条和1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术语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计分细则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 本标准主持机构: 本标准解释单位: 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1 1 总 则 1.0.1 为全面提升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创新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和管理理念,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水生态文明城市投入多元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系统化、效益最大化,全面提高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开展的层次与水平。根据《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水资源〔2004〕316 号)、《关于做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7〕150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区)的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 1.0.3 引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 201-9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2008) 《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 479-2010)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 1.0.4 在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工作中,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水生态系统 Aquatic ecosystem 是指生态系统中由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滨河、滨湖湿地组成的河湖生态子系统;其水域空间和水、陆生物群落交错带是水生生物群落的重要生境,与包括地下水的流域水文循环密切相关。特定水域生物群落与其环境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交换所形成的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具有自调节机制的有机整体,可以分为淡水生态系统、河口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 2.0.2 水生态文明城市 City of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水生态文明城市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自然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