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试行) 前 言 为科学评价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等标准规定,制定《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共4 章 28 条和1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术语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计分细则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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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全面提升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创新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和管理理念,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水生态文明城市投入多元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系统化、效益最大化,全面提高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开展的层次与水平
根据《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水资源〔2004〕316 号)、《关于做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7〕150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区)的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
3 引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 201-9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2008) 《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 479-2010)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 1
4 在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工作中,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