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明传电报 武豫消明发„2010‟ 241 号 签批或盖章 王建刚 等级 加急 发电时间 9:00 值机员 15 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各支队要组织全体防火监督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握文件精神实质。要严格执法程序,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 承办单位:指导处 电话:841-25416 共 12 页 2 要严格判定标准,明确检查重点,对照规则要求逐一检查,特别是要比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的内容,逐一对照把关,严防形成先天性隐患。要坚持阳光透明执法,按照警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同时,所有执法环节必须网上流转审批,限时办结。要热情服务执法,在执法检查中始终坚持理性、文明、平和,深入开展技术服务,积极开辟绿色通道,严格落实即办快结制度,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满意度。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 1998 年 9 月 1 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 年 9 月 1 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4 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