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0 9 公共标志英文译法规范 A
1 警示提示信息 A
2 功能设施信息 A
3 基础设施信息 A
4 道路信息 A
5 交通设施信息 A
6 车辆信息 A
7 服务类信息 A
8 企业名称及业态类信息 A
9 文化娱乐类信息 A
10 经营类信息 A
11 商品名称类信息 A
12 体育项目类信息 A
13 体育场馆类信息 A
14 其他信息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保春、程丽萍、龙少齐、李晓云、杨永连、王蕾、王贺珍、余清霞、杜可君、蔡若蘅
3 总则 3
1 公共场所的专名和通名 3
1 专名应音译,音译应使用汉语拼音,并符合GB/T 16159 的要求
2 通名和具有特定意义的专名应意译,意译应使用与中文名称内涵一致的英文词语,并符合英文的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
2 英文译法的一般规定 3
1 独词 警示性信息为独词时,其英文单词全部大写,如停止STOP,危险DANGER
2 冠词和介词 标志英文译法中不使用冠词和介词,约定俗成的说法和固定用法除外
如鲁迅故居Former Residence of Lu Xu n
3 单字专名 专名为单字时,通名应同样用汉语拼音译出,再加上通名的英文翻译,如南村Nancu n Village, 麓湖Lu hu Lake
4 标点符号 标志英文译法中不宜使用标点符号,特殊情况除外,如平安大戏院 Ping’an Theatre,小心玻璃“Cau tion: Glass
5 警示提示信息 3
1 警告性和提示性标志 3
1 应使用祈使句或短语表示,句中或短语中实意单词的首字母大写,如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