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职工福利是指企业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帮助,包括集体福利与个人福利。集体福利主要是指全部职工可以享受的公共福利设施;个人福利是指在个人具备国家及所在企业规定的条件时可以享受的福利。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应当如何会计处理?本文结合有关财税政策分析如下:一、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对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进项抵扣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十条的规定,对以下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企业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集体福利,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进项抵扣。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关键还要视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福利,相应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但对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的,比如外购设备用于职工食堂,其设备并未流出公司之外,只不过是用于集体福利部门,对此外购货物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因此,外购货物无论是用于职工福利还是集体福利,虽然都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