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标志【内容提要】在以商标法保护证明标志的模式下,证明标志又被称为证明商标
本文认为,证明标志制度从基本性质到具体制度均与普通商标制度存在重大差异
在商标法保护模式下,无法解决有关证明标志权的基本属性、证明标志权的主体以及证明标志注册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具体制度上,从申请到审核,从构成到使用,普通商标制度均难以贴切适用于证明标志
为解决与证明标志有关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有必要考虑制定统一规范各种区别性商品标志的商业标志法
【关键词】证明标志商标立法模式一、证明标志的概念和基本特性(一)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证明标志的概念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的定义,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某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我国《商标法》第16条的定义是:“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这两个定义基本相同,都反映出地理标志是一种区别商品地理来源的特殊标记,依托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条件或人文条件是其核心特征
证明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特殊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3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这一定义基本反映了证明商标的特质
根据这一定义,证明商标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证明商品来源的原产地证明商标;二是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料、质量或制造方法等特性的品质证明商标①
原产地证明商标就是地理标志,或者说,当地理标志采用商标的形式保护时,就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
本文所使用的证明标志的概念与我国商标法上的证明商标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均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