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桑 学 校 规 范 学 生 惩 戒 行 为 工 作 方 案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校公共利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建立,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政策,依据《阳信县规范学生惩戒行为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学校管理权的若干限定 1.学校有权对学生实行有效的管理,惩戒是学校一项重要的管理权。 2.学校应充分衡量学生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有力证据证明须以牺牲学生个体权利来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学校有权对学生作出惩戒以及其他牺牲学生权利的决定。 3.学校行使包括惩戒在内的管理权时,应是善意的,并且这种善意应能被其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证明。 4.学校应谨慎而理性地行使惩戒性管理权,防止管理行为过度而对学生造成无法弥补实际的损害 。 5.学校应视 具 体对象 而区 别 对待 。如 年龄 ,性别 ,家 庭 背 景 以及学生违 规行为危 害 性等,均 应仔 细 考 量。因 此 ,对个案的积 累 和对前例 的参 照 是必须的。 (二)教师惩戒权的若干限定 1. 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方式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促其产生自我悔改心理,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2.“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权力。作为教师,有权控制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和施加某种影响,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 3.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因此,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教师受学校委托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其一部分管理权限由学校所授,处置权限将受到学校限制。 (三)惩戒行为主体的限定 应对惩戒权力的享有者和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做出限定。一般而言,学生违反规范情节细微,其惩戒主体是主管教师;较严重的违反规范,惩戒权在学校;超越校园规范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未经法律授权的个人和组织 不应成为惩戒主体,不拥 有惩戒权。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