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 作 调 研 第118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6日 当前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李艳民 王社伟 我国多年来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缓解政府和社会的压力、保障残疾人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在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发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不少规定已与当前的经济发展脱节,存在着严重缺陷和滞后,已成为困扰基层税收征管的主要难题之一
笔者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当前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改革建议谈一点个人看法,供商榷
一、当前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规定的“缺位”
1、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规定的“缺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4)155号)所称的民政福利企业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街道、乡镇举办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是经省级民政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的;(2)安臵“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 35%);(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所称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民政福利企业是:(1)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2)安臵“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3)必须符合如下条件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条件,…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上述规定都是从 1994年沿用至今,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一是不管是享受流转税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