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 师 事 务 所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 本 所 ”)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 促 进 本 所 长 期 、稳 定 、 持 续 、 健 康 地 发 展 , 根 据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和国 家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财 务 管 理 和 核 算 的 规 定 以 及 《 邦 盛 律 师 事 务 章 程 》 的规 定 , 结 合 本 所 执 业 特 点 和 管 理 要 求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所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如 实 反映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 依 法 纳 税 , 依 法 接 受 国 家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检 查监 督 。 第 三 条 本 所 应 按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核 算 , 正 确 设 立 账 簿 , 健 全 财 会 制 度 , 配 备财 务 人 员, 认真做好财 会 基础工 作 , 及 时编制 会 计 报表, 按 国 家 规 定 ,妥善保存会 计 凭证。 第 二 章 开办 资金和 资产管 理 第 四条 本 所 的 开办 资金是本 所 创始合 伙人 投入本 所 的 资产。 它和 资本 公积金、事 业 发 展 基金、 公益金、 未 分 配 利 润 共 同 组 成 本 所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第 五 条 本 所 按 年 收 入的3%-5%提 取 律 师 执 业 风 险 金, 在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10%的事 业 发 展 基金。 本 所 的 事 业 发 展 基金可 用 于 弥 补 亏 损 , 也 可 转 增 开办 资金总 额 , 其 决 定权 在 合 伙人 会 议 。 第 六 条 创始合 伙人 投入的 开办 资金应 按 照 合 伙人 会 议 决 议 管 理 , 其 他 合 伙人 是否 缴 纳 出 资及 如 何 缴 纳 按 照 合 伙协 议 和 章 程 的 规 定 办 理 。 第 七 条 合 伙人 以 实 物 资产或 如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无 形 资产出 资的 , 由 合 伙人 会 议 共同 审 议 并 确 认其 额 度 ; 如 达 不 成 一 致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