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官的培养和职业伦理 德国的法官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全联邦效力的法官,一类是为 16个州(Lander)效力的法官
德国关于法官的职位和任期法对联邦法官的地位做出了规定
(主要涉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
到2000年 12月 31日止,其数量为 495人
)关于各州的法官(2000年 12月 31日时有 20 385名),联邦法律中有一部分规定可直接实行,另一部分则只是对地方立法机关提出的一些指令,需由各州以此为基础,再颁布关于州法官地位的法律
在我们所关注的法官地位方面,这些法律与在联邦范围实施的法律条款基本相符
应当指出,在德国,除了普通法审判机构(其法院包括:乡镇法庭、地区法庭、地区高等法庭和联邦法院)以外,还有 4种司法审判机构,它们是: 1、行政案件审判机构(其法院包括:行政法庭、高等行政法庭、联邦行政法院); 2、财政案件审判机构(其法院包括:财政法庭和联邦财政法院); 3、劳资纠纷审判机构(其法院包括:劳动法庭、高等劳动法庭、联邦劳动法院); 4、社会纠纷审判机构(其法院包括:社会纠纷法庭、高等社会纠纷法庭、联邦社会纠纷法院)
除此之外,德国还设有若干个联邦特别法庭(如联邦证书法院、联邦武装部队纪律和申诉法庭),以及联邦宪法法院和具有重要作用的各州宪法法院
但是,只有那些在联邦宪法法院、上述5种司法审判机构的最高法院、以及联邦各特别法庭任职的法官才属于为全联邦效力的法官
法官的培养 在此我简单介绍一下在德国如何培养一个法官
一个 19岁左右的年轻人在通过中学毕业会考后若想成为法官,他应在德国 42所设有法律系的大学中的一所大学注册
大学期间需要听若干大课,参加教师辅导课,并在家里准备法学报告
他若想深化自己的知识,还应积极参加研究小组的活动
这种学习的主要目标是使他如同法官和律师们一样具有解决“具体案例”的能力
法律规定这种法律专业的学制为 3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