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宪章》(2002 年 6 月)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创始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各国人民历史形成的联系为基础;力求进一步深化全面合作;希望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及信息全球化进程发展背景下,共同努力为维护和平,保障地区安全与稳定作出贡献;坚信本组织的成立可以更有效地共同把握机遇,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认为本组织框架内的协作有助于各国和各国人民发掘睦邻、团结、合作的巨大潜力;本着六国元首上海会晤(二 00 一年)确认的“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精神;指出,遵守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元首一九九八年至二 00 一年峰会期间签署文件的原则,为维护地区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其他有关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及发展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遵循二 00 一年六月十五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的各项规定;商定如下:第一条宗旨和任务本组织的基本宗旨和任务是:加强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发展多领域合作,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它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鼓励开展政治、经贸、国防、执法、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信贷及其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有效区域合作;在平等伙伴关系基础上,通过联合行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各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在参与世界经济的进程中协调立场;根据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及国内法,促进保障人权及基本自由;保持和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系;在防止和和平解决国际冲突中相互协助;共同寻求二十一世纪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第二条原则本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