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选聘人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人才机制,加快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原则(一)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相结合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原则;(四)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具体聘任要求外的所有岗位人员
第二章市场化选聘第四条市场化选聘是指通过高校应届毕业生选聘、社会公开招聘、猎头公司协聘等途径,运用市场化机制公开选拔聘用人才
第五条市场化选聘人才资格要求,根据岗位任职要求和《公司招聘管理规定》确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聘
公司鼓励内部员工积极参与市场化选聘
第六条市场化选聘实施操作流程具体根据《公司招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管理第七条市场化选聘新入职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原内部员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第八条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日书面通知本人提前结束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选聘过程中有(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编造或隐瞒证书证件、社会荣誉、履历、重大疾病、犯罪行为等情况的;(二)有严重的政治、经济问题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四)明显达不到岗位任职要求、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五)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六)有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九条试用期内,员工亦可提前3日书面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经过公司审批同意,待处理完遗留业务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条市场化选聘员工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和聘任期考核
试用期考核在了解思想表现、管理能力、工作作风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聘任期重点考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