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患者信息更改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患者信息,提高我院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我院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为《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患者信息是指我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病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挂号信息、就诊信息、住院医嘱信息、费用信息、影像资料和检验结果等各种临床和相关内容组成的病人信息群集
第四条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第五条 我院病人信息的获取和修改,应 当 按 照 规定权限 和程序 ,遵 循 公正 、公平 、便 民的原 则,做 到 程序 规范,井 然 有序
第六 条 我院若 发 现 与自身相关的、可 能 扰 乱 社 会 正 常秩 序 虚 假或 者不完 整 的信息,应 及时 发 布 准 确 权威 性 的信息予 以澄 清
第七 条 本规定适 用于 医院各个门 诊住院和职 能 科 室 ,各科 室 应严 格 按 照 制度中所规定的流 程办理信息业务
第二章 患者信息保护制度 第八条 任何患者在院的所有电子信息资料和纸质资料在未经领导的批准下只许在医院内部管理不得转出
第九条 患者住院期间的电子病历等相关资料通过分级权限管理保护及诊治
第十条 未经患者本人的许可、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
第十一条 本院医护人员应妥善保管病人的病历和检查等诊疗信息,避免非本院人员翻阅患者的病历和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本院医护人员应管理好和及时关闭自己所操作的his系统和电子病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