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 定物业服务费用,盈 余 或者亏 损 均 由物业服务企业享 有 或者承 担 的物业服务计 费方 式
酬金制是指在 预 收的物业服务资 金中按约定比 例或者约定数 额 提 取酬金支付给 物业服务企业,其 余 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结余 或者不 足 均 由业主享 有 或者承 担 的物业服务计 费方 式
第七 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 同物业的性质 和特 点 ,分 别 实行政府 指导 价和市场调 节 价
业主大 会成 立 之 前 的住宅 (含 业主自 有 产权的车 位 、车 库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价
别 墅 、非 住宅 及业主大 会成 立 之 后 的住宅 (含 业主自 有 产权的车 位 、车 库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 节 价
第八 条 实行政府 指导 价的物业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