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 2006 年 11 月 6 日第25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 内履 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 行反洗钱职责 过程 中,应 当 与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 互配 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 权 代 表 中国政府 开 展 反洗钱国际 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 以 和其他国家 或 者 地 区 的反洗钱机构建 立合作机制,实 施跨 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 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 (一)制定或 者 会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