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 ——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新特点、立项基本要求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企业工商登记,并取得开发资质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即可依法申请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项目决策阶段中最后一个环节,经过对项目建设上的必要性、协调性,技术上的可行性、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效益性进行详尽、科学地论证,投资者认为可行,决定项目上马,而报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程序。 一、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的新特点 2004年 7月 1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一决定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投资体制,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了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规范了政府行为。随着国务院这一文件的实施,新的投资体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制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其中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共计十三个类别,这些项目投资需要通过政府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是一项告知性服务措施,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