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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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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 2024 年第 8 号令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商务部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设立第三章 变更、终止第四章 经营范围第五章 当票第六章 经营规则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罚则第九章 附则 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4月 1 日起施行。 2005 年 2 月 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法律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法律法律规范进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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