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5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第六章学问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法第六章学问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依据商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狡猾信誉原那么,依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关怀、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合同
第 2 页 共 5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毁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商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第 3 页 共 5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毁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其次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见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据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