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以及有关部门规章、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依据全市社会经济进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进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进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控制人口密度。 (三)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加强城市绿化,建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设方便、舒适、宜人的城市空间。 (五)严格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旧城改造项目、城乡结合部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