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
第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第五条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假期第六条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
(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年度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