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Qi)业暂行规定 第 1 条 为了促进(Jin)和标(Biao)准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Jin)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打点经验,提高操纵外资的水(Shui)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包管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然,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置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动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置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置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 3 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恳信用的原那么,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 4 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财产政策的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财产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财产,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财产,该财产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财产,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财产的企业。 第 5 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打点机关打点变动登记或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本钱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 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布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 25%〞的字样。登记打点机关在颁布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 25%〞的字样。 第 6 条 本规定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打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打点总局或其授权的处所工商行政打点局。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外经贸部审批的特定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