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篇一 一、孕产期系统管理内容 1、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 孕早期(13 周内):建立 孕产妇保健册
孕妇妊娠大于 16 周者进行产科检查一次
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一般在孕 16-18 周开始,孕 28 前每月产检一次,孕 28 周-36 周每半月一次,孕 36 周后每 7-10 天产检一次
整个孕期产检次数城市不少于 8 次、农村不少于 5 次,高危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产后:出院后 3 天内、产后 14 天、产后 28 天左右各访视一次,共三次,高危产妇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访视次数
如产妇额外需要增加访视次数,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收费标准
2、保健服务内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 13 周内建立 孕产妇保健册 ,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测量基础血压;确定妊娠大小;进行血尿常规、血型、血糖、白带常规、肝功能(包括 HBsAg)、梅毒筛查、HIV 检测等辅助检查
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选及登记,发现妊娠禁忌症和严重合并症者,及时处理
开展孕早期的卫生宣教及指导,如妊娠反应、先兆流产症状的识别和预防;如何避开孕早期接触致畸物质、避开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 孕产妇保健册 规定内容进行产前检查、高危筛选及评定,及时处理妊娠期的合并症及并发症,重度高危孕妇及时转诊,并落实专人追踪、随访
产前检查复诊要求:测量孕妇体重、血压、尿蛋白;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孕妇的特别情况(孕 30 周后询问胎动计数);检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况;测量宫高及腹围,绘制妊娠图,推断胎儿生长发育情况;检查下肢水肿情况等
孕中晚期常规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各一次,必要时进行 B 超、胎儿心电监护等检查
孕妇孕 15 周-19 周建议参加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筛查高风险的孕妇动员进行产前诊断,并做好追踪及随访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