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预警及信息报告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预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建立高效协调的预警和监督机制,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与岗位风险评估、预控工作,便于强化各级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避免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实现了“预先评估、事前预防、事中消除”的安全风险预警目的,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