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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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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4 年第 7 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24 年第 7 号 【发布日期】2024-06-09 【实施日期】2024-08-01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3 月 9 日商务部第 6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法律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进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猎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法律法律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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