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四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五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十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二十英尺、四十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六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集装箱公司)两级管理
第七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九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X 吨集装箱”戳记
第十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五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