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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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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标题】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容分类】 城建环保 【文号】 穗府(1987)85 号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7 年 12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1988 年 01 月 01 日 【正文】? 全文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章名】 第一章 建设规划管理 【章名】 第一节 工业建设规划 第一条 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进展的要求,着重进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 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 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讨论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讨论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章名】 第二节 仓库区规划 第六条 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 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 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章名】 第三节 交通建设规划 第九条 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 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 第十一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 第十二条 现有有广深、广从、广汕、广花、广佛、广中公路,规划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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