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庭前会议程序材料基本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具体问题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根据法条精神,庭前会议的召开,以案情重大复杂、影响力大的案件或需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为主。此外,当事人可能在法庭上提出回避、管辖、申请证人出庭等影响庭审进行活动的特别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申请的,也可以召开庭前调查程序,再者,需要进行调解活动的,也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调解。庭前会议的启动,由审判人员决定。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人。人民陪审员是否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未作说明,但从庭前会议精神上看,庭前会议不是对案件实体情况进行审查,人民陪审员并不必须参加。侦查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庭前会议法条没有进行说明,但从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来看,假如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通知出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说明。庭前会议的通知程序 立法没有规定庭前程序召开应提前几日通知,但根据法条精神及庭前会议的目标,应当给予参加会议人一定准备时间,故提前 3 日以上通知为宜。庭前会议的具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