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 35 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2 月 15 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赵树丛 2024 年 3 月31 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法律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