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 年 6 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 003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招告书(表)的审批: 1
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
特别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
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 2 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4
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讨论阶段的环境管理
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组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
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讨论(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
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
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
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
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及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