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將國家成立的基本要素,作提綱挈領的規定
共有六條條文,分別規定了國體與政體、主權、國民、領土、民族、國旗等事項,茲分項敘述於後
國體與政體國體:以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作為區別標準,分為君主國及共和國
國家元首世襲,稱為君主國,如英國、日本;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謂之共和國,如美國、中華民國
政體:以政府統治權的歸屬或行使方式作為區別標準,分為專制政體與民主政體
專制政體不以民意為依歸,政府施政由一人或少數人決定
民主政體受民意監督拘束,政府施政對人民負政治與法律責任
我國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因此,我國國家元首由人民選舉產生,政府施政反映民意並受民意之監督約束
植基於三民主義,並以美國總統林肯倡言「民有(of the people)民治( by the 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為理想,強調國家為人民所共有,政治為全民所共治,而利益為人民所共享
主權主權(Sovereignty),亞里斯多德稱之為「最高權力 」;布丹認為是「絕對且永恆的權力」;盧梭則稱「人民的總意志」
主權具備下列性質:1
最高性:主權是決定國家最高意思的權力,居於優越地位,支配國內一切權力
不可分性:國家主權只有一個,不能分割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是政府治權的分立,不能視為主權的分割
獨立性:國家在其領土範圍內,獨立行使主權,不受其他國家干涉
簡言之,主權是國家最高權力,對內居於優越地位,支配力國內一切權力,對外則獨立做主,排除他國干涉與支配
關於主權歸屬,依歷史發展,有「君主主權」、「國家主權」、「議會主權」和「國民主權」四種不同學說
國民主權說淵源於十七、十八世紀,認為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機關必須由國民產生,且其權力又必須淵源於國民,任何團體或個人,均不得行